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的展示
一切个人和组织都有责任让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在有尊严和体面的情况下展示。 就此,本页面参考了《国旗及国徽条例》丶《区旗及区徽条例》丶行政长官公布的规定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指引,提供一些与展示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相关的一般资料。关于禁止将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用作某些用途的其他资料,请按这里。
旗帜的状况
为了维护国旗和区旗的尊严,我们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丶污损丶褪色或不合规格的旗帜。不得倒挂丶倒插旗帜,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损旗帜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旗帜。旗帜须作定期检查,以确保清洁及完好无缺。无须使用时,须把旗帜弄乾丶摺叠整齐和妥为存放。
升降旗帜
每枝旗杆只应升挂一面旗帜。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旗帜,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旗帜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旗帜落地。
国旗与区旗同时悬挂时,国旗应最先升起,最後降下。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升旗的过程中,参与或出席仪式的人当守的礼仪是面向旗帜肃立;向旗帜行注目礼或以适当的方式向旗帜敬礼(视乎情况所需而定);及并无损害旗帜尊严的行为。
下半旗时,须先将旗帜升至杆顶,然後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须先将旗帜升至杆顶,然後再降下。
《 国旗及国徽条例 》和《 区旗及区徽条例 》亦列明有关下半旗的情况。
有关机构须向负责升降旗帜的人员详尽阐明升降旗帜的正确方法。
恶劣天气
如遇恶劣天气,可以不升降旗帜。
国旗的优先地位
升挂国旗,须将国旗置于显着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须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须将国旗置于中心丶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旗时,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同时悬挂国旗及区旗
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时,须将国旗置于中心丶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
国旗与区旗同时或并列升挂丶使用时,区旗应小于国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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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室内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旗帜後方墙壁的"左"丶 "右"时,以人背向该墙而立,面向前方时的"左" 丶 "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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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筑物外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该建筑物的"左" 丶 "右"时,以人立于建筑物前,面向该建筑物前门时的"左" 丶 "右"为准。
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的收回及处置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破损丶污损丶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须交到指定回收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定期统一处理。有关指定回收点的详情,可浏览民政事务总署网站。
凡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于某活动中使用,主办方须在活动结束後,把经使用的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保存或重用。就经使用而破损丶污损丶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须交到上述指定回收点作定期统一处理。
在政府合署及建筑物展示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
目前,行政长官官邸丶礼宾府丶政府总部丶香港特区的口岸管制及检查站丶香港国际机场及金紫荆广场,每日均展示国旗和区旗。此外,在每个工作日及六个指定日子,即国庆日(10月1日) 丶香港特区成立日(7月1日)丶劳动节(5月1日)丶元旦(1月1日)丶农历年初一及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行政长官办公室丶行政会议丶立法会丶香港特区法院丶政府部门总部丶主要政府综合大楼和公共体育及文化场馆等,亦有展示国旗和区旗。如欲浏览在政府建筑物展示国旗和区旗的地点名单,请按这里。
在政府建筑物升挂的国旗和区旗,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在上午8时升起,下午6时降下。
国徽于行政长官办公室丶立法会丶政府总部及律政中心(前身为中区政府合署注)展示。此外,区徽于行政长官官邸丶礼宾府丶行政会议丶立法会丶政府总部丶香港特区法院丶香港特区的口岸管制及检查站丶香港国际机场及民政事务处等地点展示。
基于文物保育原因,前中区政府合署改称律政中心後,展示于该处的国徽获原址保留。
宣誓仪式
在《国歌条例》附表3第1项列明的宣誓仪式,须展示国旗和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