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因此,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不得倒挂、倒插国旗或区旗,不得倒挂国徽或区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损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 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也必须按照《国旗及国徽条例》和《区旗及区徽条例》规定的规格制造。
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或商业广告。此外,国旗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或私人庆吊活动。除非获行政长官事先批准,区旗、区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丧事活动。任何人违反这些条文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而故意发布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的情况,即属犯罪。
有关违法的详细条文,请参考相应的条例。
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图案指引
使用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图案时,申请人须确保:
- 国旗或区旗图案的长与高应为三与二之比;
- 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图案须符合《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区旗及区徽条例》所订明的规格;
- 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图案须置于适当及较显著的位置(例如,其长及高均应明显大于其他标志、其位置应明显高于其他标志或文字、图案应于设计中清楚显示等);及
- 国旗图案与区旗图案同时使用时,须将国旗图案置于较高或较突出的位置,区旗应小于国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于室内使用国旗及区旗,在确定旗帜的“左”、“右”时,以人背向旗帜后方墙壁而立,面向前方时的“左”、“右”为准。于建筑物外使用国旗及区旗,在确定旗帜的“左”、“右”时,以人立于建筑物前,面向该建筑物前门时的“左”、“右”为准。
于活动宣传品/印刷品使用国旗及区旗图案的常见例子(仅供参考)
正确的使用
- 国旗及区旗图案的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 (例如:长144cm x 高96cm, 长96cm x 高64 cm)
- 国旗图案置于较高或较突出的位置,区旗小于国旗
- 国旗及区旗图案的长及高明显大于其他标志、其位置明显高于其他标志或文字
- 国旗及区旗图案清楚显示于高清档案的设计图(国旗及区旗图案可于礼宾处网站下载)
(一)背景设计例子(用于室內活动)
例子(一)(a)
例子(一)(b)
例子(一)(c)
(二)背景设计例子(用于室外活动)
例子(二)(a)
例子(二)(b)
例子(二)(c)
错误的使用
- 国旗及区旗图案不应低于其他标志
- 国旗及区旗图案的长及高不应小于其他标志
- 国旗及区旗图案同时使用时,区旗不应大于国旗,或与国旗的尺寸相同
- 国旗及区旗图案的长与高不符合三与二之比
(三)错误的背景设计例子(用于室內活动)
例子(三)
(四)错误的背景设计例子(用于室外活动)
例子(四)
申请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
非经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案。如向行政署事先申请以取得有关批准,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25楼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经办人:行政主任(常务)2]
电话: 2525 5477
传真: 2804 6552
电邮: flags&emblems@cso.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