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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因此,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不得倒掛、倒插國旗或區旗,不得倒掛國徽或區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也必須按照《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

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此外,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除非獲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任何人違反這些條文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情況,即屬犯罪。

有關違法的詳細條文,請參考相應的條例。


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圖案指引

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圖案時,申請人須確保:

  1. 國旗或區旗圖案的長與高應為三與二之比;
  2. 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圖案須符合《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所訂明的規格;
  3. 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圖案須置於適當及較顯著的位置(例如,其長及高均應明顯大於其他標誌、其位置應明顯高於其他標誌或文字、圖案應於設計中清楚顯示等);及
  4. 國旗圖案與區旗圖案同時使用時,須將國旗圖案置於較高或較突出的位置,區旗應小於國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於室內使用國旗及區旗,在確定旗幟的“左”、“右”時,以人背向旗幟後方牆壁而立,面向前方時的“左”、“右”為準。於建築物外使用國旗及區旗,在確定旗幟的“左”、“右”時,以人立於建築物前,面向該建築物前門時的“左”、“右”為準。

於活動宣傳品/印刷品使用國旗及區旗圖案的常見例子(僅供參考)

正確的使用

  • 國旗及區旗圖案的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 (例如:長144cm x 高96cm, 長96cm x 高64 cm)
  • 國旗圖案置於較高或較突出的位置,區旗小於國旗

  • 國旗及區旗圖案的長及高明顯大於其他標誌、其位置明顯高於其他標誌或文字
  • 國旗及區旗圖案清楚顯示於高清檔案的設計圖 (國旗及區旗圖案可於禮賓處網站下載)

(一)背景設計例子(用於室內活動)

例子(一)(a)

例子(一)(b)

例子(一)(c)

(二)背景設計例子(用於室外活動)

例子(二)(a)

例子(二)(b)

例子(二)(c)

錯誤的使用

  • 國旗及區旗圖案不應低於其他標誌

  • 國旗及區旗圖案的長及高不應小於其他標誌

  • 國旗及區旗圖案同時使用時,區旗不應大於國旗,或與國旗的尺寸相同

  • 國旗及區旗圖案的長與高不符合三與二之比

(三)錯誤的背景設計例子(用於室內活動)

例子(三)

(四)錯誤的背景設計例子(用於室外活動)

例子(四)


申請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

非經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業、職業或專業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如向行政署事先申請以取得有關批准,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並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25樓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經辦人:行政主任(常務)2]
電話: 2525 5477
傳真: 2804 6552
電郵: flags&emblems@cs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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