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事務
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而在香港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外交事務。此外,中央人民政府亦授權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在此框架下,禮賓處代表特區政府向駐港領事館及官方認許機構提供東道政府服務。我們亦與特派員公署就領事事務保持緊密聯繫。
直至2024年5月15日,特區現有62間總領事館,52間名譽領事館及8間官方認許機構。你可以按這裡瀏覽名單。
總領事館和名譽領事館
總領事館和名譽領事館是外國駐港的官方代表機構。總領事館的館長是由派遣國委派到特區的職業領事官員所擔任。個別國家沒有派遣官員駐港,而是委任本地居民擔任名譽領事作為代表;由名譽領事擔任代表的領事館稱為名譽領事館。你可以按這裡或透過下方的搜尋器瀏覽有關的資料。
官方認許機構
除了駐港領事館外,八個國際組織經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亦已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統稱為官方認許機構,包括 –
-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國際清算銀行亞太區辦事處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 Representative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Re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ROAP))
- 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Regional Office for East Asia and Pacific and the World Bank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Office for East Asia and Pacific)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Hong Kong SAR Sub-Office)
- 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 Preparatory Office)
- 歐洲聯盟駐香港辦事處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Hong Kong)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Sub-Office)
條約、法律條例及協定/協議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外國在特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官方認許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與駐港領事館和官方認許機構的關係框架,及它們在特區的設立都是根據有關的條約、法律條例及協定/協議。
中央人民政府已與多個外國政府就其在特區設立領事館簽訂雙邊協定/協議。目前已有13份協定/協議於憲報刊登。這些雙邊協定/協議的文本載錄於律政司的網站。
中央人民政府亦與6個國際組織達成就其在特區設立辦事處的協定和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的文本載錄於律政司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