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事务
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而在香港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公署)负责处理外交事务。此外,中央人民政府亦授权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在此框架下,礼宾处代表特区政府向驻港领事馆及官方认许机构提供东道政府服务。我们亦与特派员公署就领事事务保持紧密联系。
直至2024年5月15日,特区现有62间总领事馆,51间名誉领事馆及8间官方认许机构。你可以按这里浏览名单。
总领事馆和名誉领事馆
总领事馆和名誉领事馆是外国驻港的官方代表机构。总领事馆的馆长是由派遣国委派到特区的职业领事官员所担任。个别国家没有派遣官员驻港,而是委任本地居民担任名誉领事作为代表;由名誉领事担任代表的领事馆称为名誉领事馆。你可以按这里或透过下方的搜寻器浏览有关的资料。
官方认许机构
除了驻港领事馆外,八个国际组织经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亦已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统称为官方认许机构,包括 –
-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国际清算银行亚太区办事处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 Representative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Re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ROAP))
- 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及世界银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私营发展部办事处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Regional Office for East Asia and Pacific and the World Bank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Office for East Asia and Pacific)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处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Hong Kong SAR Sub-Office)
- 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 Preparatory Office)
- 欧洲联盟驻香港办事处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Hong Kong)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香港办事处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Sub-Office)
条约、法律条例及协定/协议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外国在特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官方认许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与驻港领事馆和官方认许机构的关系框架,及它们在特区的设立都是根据有关的条约、法律条例及协定/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已与多个外国政府就其在特区设立领事馆签订双边协定/协议。目前已有13份协定/协议于宪报刊登。这些双边协定/协议的文本载录于律政司的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亦与6个国际组织达成就其在特区设立办事处的协定和安排。这些协定和安排的文本载录于律政司的网站。